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》(试行)
四川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卫生厅:
为规范包虫病外科治疗工作,根据财政部、卫生部下发的《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》(财社〔2007〕235号),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》(试行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。
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
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》(试行)
四川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卫生厅:
为规范包虫病外科治疗工作,根据财政部、卫生部下发的《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》(财社〔2007〕235号),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和《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》(试行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。
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